一、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提交要件: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 国有土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7、 竣工验收资料(含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8、 测绘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9、 门牌号码证明
10 委托代理的,个人提交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11 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赠与、继承、交换、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卖方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6、买卖合同(原件)
7、房屋平面图(原件)
8、交款发票(原件)
9、委托代理的,个人提交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10、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1、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形式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共有权人同意转移的书面证明(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5、合同书(协议书、公证书等)(原件)
①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及交款凭证
②赠与的,提交赠与公证书;
③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
④交换的,提交换房协议书;
⑤强制性转移的,提交行政司法机关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调解或裁决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⑥拍卖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购房发票原件、委托拍卖协议书或委托公函,法院委托拍卖的除外。行使抵押权拍卖的,还应提交已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明。
⑦其他权属转移形式的,提交证明该房产权属转移的有产文书。
6、甲方为单位的: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移的批文;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证明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转移的证明;股份制企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提供符合法定人数的大会决议(原件)
7、房屋平面图(原件)
8、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9、房地产估价书(原件)
10 委托代理的,个人提交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11 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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