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 房屋翻建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要件:
1、 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共有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视同夫妻共有)。(原件)
4、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5、 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书。(原件)
①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个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单位名称改变的,提交工商行政机关(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团体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
② 房屋坐落或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③ 房屋面积增加、减少或翻建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翻建、扩建资料;规划、质检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 委托代理的,个人提交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8、 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五、注销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 申报不实的;
2、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 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 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一) 房屋灭失注销登记提交要件:
1、 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提交共有权证。(原件)
4、 房屋所有权注销的证明材料(拆迁、倒塌等)。
5、 委托代理的,个人提交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6、 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 房屋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提交要件:
1、 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 抵押权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抵押权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 抵押权人出具的他项权利注销证明。(原件)
4、 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 委托代理的,个人提交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6、 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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