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收件标准5 来源:东营房产局 作者: 2007-12-30 18: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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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业务办理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要求:
①居民身份证无法提交的,可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并在照片上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原件留存)
②现役军人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复印件)
③外籍人员,提交护照。(原件、复印件)
①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交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陪同并代为办理。(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为单位的:
①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
②其他组织申请权属登记的,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及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
1、个人委托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其中的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期限应符合办理登记的要求。委托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单位委托的,提交单位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其中的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期限应符合办理登记的要求。受托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公证
1、因赠与、继承、遗赠、分家析产申请产权登记的。
2、申请人为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3、工作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登记的情形
1、房产权属于争议尚未解决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不能提供有效房产权属证明的。
4、不能提供房产登记关键要件的。
5、属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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