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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来源:转载 作者: 2008-1-4 17:18: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东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按照《条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比例。各县区和各单位要编制好职工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提高缴存比例。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或缴存比例较低的单位,要逐步达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即单位和个人各1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缴存范围”,但没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指定的承办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承办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原用工单位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有关事项。

三、  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管理工作。要积极建立与工会、编办、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和民政等部门的日常联系机制,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要切实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账户的,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严处罚;对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较低的单位,要在2008年底前达到所在县区的水平。要督促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住房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金等列入工资第一支付序列,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暴光。由政府牵头,定期组织工会、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督促检查,把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确保由市、县、乡三级财政负担的职工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要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计算机系统、档案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住房公积金高效、安全运行。按照“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定条件和使用范围,缩短办理提取的时限。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化业务流程,简化贷款手续,限定办理时限,降低贷款门槛,探索适应职工需要的贷款品种,推行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

四、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制。要加强对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降低贷款风险;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市财政、建设、审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各县区、各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大、政协机关要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  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

要切实加强对《条例》等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广大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东营的重要意义,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制订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上下联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业务知识。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予以倾斜,加大宣传力度,为这项制度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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