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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使用 来源:转载 作者: 2008-1-5 10:23:16 

第一条 为帮助职工解决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连续失业两年以上;
(三)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及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的。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一)、(二)项的职工可以全部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三)项的,在患病治疗期间,职工本人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符合第二条(一)项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符合第二条(二)项的,提供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三)符合第二条(三)项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医疗保险机构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或个人药费支出的清单、治疗费用收据等。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第六条 符合生活困难提取条件的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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