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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来源:国土资源局 作者: 刘振国 2008-4-15 15:05:21 

  4月9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杜绝违规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维护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

  要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部《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不得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上签字。建立土地登记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要规范使用和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文件资料,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属地登记原则,要逐步改变部分地区存在的按土地权利归属,由不同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登记的现象,维护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明确由地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不得将各类土地登记工作分别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多个业务部门负责。

  《通知》强调,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时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继续推进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

  为加强土地登记成果应用,各地要加强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快实现信息化查询;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地(市)、县(市)土地登记结果汇交制度,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

  《土地登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各地要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实现土地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同时,今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及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情况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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